黑龙江地区全年禁露天烧秸秆。根据《黑龙江省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暂行规定》,为了防控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污染大气环境,禁止秸秆露天焚烧,若在每年9月15日至12月10日、翌年3月10日至5月15日出现一个火点,省财政直接扣拨相关县(市、区)和省农垦总局、省森工总局、省监狱局50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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